### 诉讼费收费办法
#### 第一章 总则
1. **制定依据**: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2. **适用范围**: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应当依照本办法交纳诉讼费用,但本办法规定可以不交纳或者免予交纳的情形除外。
3. **禁止性规定**:在诉讼过程中不得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向当事人收取费用。
4. **司法救助**:国家对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当事人提供司法救助,保障其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维护其合法权益。
5. **外国人适用**: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或者组织在人民法院进行诉讼,适用本办法。外国法院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本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诉讼费用交纳上实行差别对待的,按照对等原则处理。
#### 第二章 交纳范围
6. **诉讼费用包括**:案件受理费、申请费、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理算人员在人民法院指
定日期出庭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和误工补贴。
7. **案件受理费**:包括第一审案件受理费、第二审案件受理费、再审案件中需要交纳的案件受理费。
8. **不交纳案件受理费的情形**:依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裁定不予受理、驳回起诉、驳回上诉的案件;对不予受理、驳回起诉和管辖权异议裁定不服,提起上诉的案件;行政赔偿案件。
9. **再审案件不交纳案件受理费的情形**:除当事人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或者未提出上诉但申请再审的情形外。
10. **申请费**:包括申请执行生效法律文书、申请保全措施、申请支付令、申请公示催告等情形。
11. **出庭费用**: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理算人员在人民法院指定日期出庭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和误工补贴,由人民法院按照国家规定标准代为收取。
12. **其他费用**:诉讼过程中因鉴定、公告等发生的依法应当由当事人负担的费用,由当事人直接支付给有关机构或者单位。
#### 第三章 交纳标准
13. **案件受理费标准**:根据诉讼请求的金额或者价额分段累计交纳,最高至超过2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14. **非财产案件标准**:离婚案件每件交纳50元至300元;侵害姓名权等人格权的案件每件交纳100元至500元;其他非财产案件每件交纳50元至100元。
15. **知识产权案件标准**:没有争议金额或者价额的,每件交纳500元至1000元;有争议金额或者价额的,按照财产案件的标准交纳。
16. **劳动争议案件标准**:每件交纳10元。
17. **行政案件标准**:商标、专利、海事行政案件每件交纳100元;其他行政案件每件交纳50元。
18. **申请费标准**:包括申请执行生效法律文书、申请保全措施等情形,根据实际金额分段累计交纳,最高至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1%交纳。
#### 第四章 交纳和退还
19. **预交规定**: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上诉人预交;申请费由申请人预交,但部分情形除外。
20. **变更诉讼请求处理**:当事人在诉讼中变更诉讼请求数额的,按增加或减少后的数额补交或退还案件受理费。
21. **交纳期限**: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次日起7日内交纳;反诉案件由提起反诉的当事人自提起反诉次日起7日内交纳;上诉案件的案件受理费由上诉人向人民法院提交上诉状时预交。
22. **退还规定**:中止诉讼、中止执行的案件,已交纳的案件受理费、申请费不予退还;发回重审的案件应退还上诉人已交纳的第二审案件受理费;终结诉讼的案件已交纳的案件受理费不予退还。
#### 第五章 诉讼费负担
23. **负担原则**:诉讼费用由败诉方负担,胜诉方自愿承担的除外。部分胜诉、部分败诉的,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
24. **再审案件负担**:依照本办法第九条规定需要交纳案件受理费的再审案件,由申请再审的当事人预交。原审诉讼费用的负担由人民法院根据诉讼费用负担原则重新确定。
25. **撤诉案件负担**:民事案件的原告或者上诉人申请撤诉的,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或者上诉人负担;行政案件的被告改变或者撤销具体行政行为,原告申请撤诉的,案件受理费由被告负担。
#### 第六章 司法救助
26. **司法救助条件**: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依照本办法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诉讼费用的司法救助。
27. **免交条件**:包括残疾人无固定生活来源、追索赡养费等情形。
28. **减交条件**:包括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生活困难、属于国家规定的优抚对象等情形,减交比例不得低于30%。
29. **缓交条件**:包括追索社会保险金、正在接受法律援助等情形。
30. **申请程序**:当事人应在起诉或者上诉时提交书面申请及相关证明材料。人民法院对当事人的司法救助申请不予批准的,应向当事人书面说明理由。
#### 第七章 管理和监督
31. **公示制度**:诉讼费用的交纳和收取制度应当公示。人民法院收取诉讼费用应当按照其财务隶属关系使用国务院财政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印制的财政票据。
32. **收支管理**:案件受理费、申请费全额上缴财政,纳入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人民法院收取诉讼费用应当向当事人开具缴费凭证,当事人持缴费凭证到指定代理银行交费。依法应当向当事人退费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33. **监督和查处**:价格主管部门、财政部门按照收费管理的职责分工,对诉讼费用进行管理和监督;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乱收费行为,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务院相关规定予以查处。
#### 第八章 附则
34. **计算单位**:诉讼费用以人民币为计算单位,以外币为计算单位的依照国家公布的汇率换算成人民币计算交纳。
35. **施行日期**:本办法自2007年4月1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和《补充规定》同时不再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