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路损坏造成的损失由谁负责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内容如下:
1、电路若是由于用电人或第三人擅自改变用电类别,擅自超国家化分配的用电指标,擅自迁移,更动,操作供电企业的用电计量装置等破坏电路的行为而造成损坏,损失由用电人或第三人承担;
2、电路若是由于供电企业没有及时检查,维修而造成损坏,由此导致的损失由供电企业赔偿;
3、如果是由于天气原因等导致电路损坏,供电企业无需承担责任,但是需要及时抢修,且告知用电户;
4、若是供电人因供电设施计划检修、应当提前7天通知用户或者进行公告,临时检修的,应当提前24小时通知重要用户。未事先通知用电人中断供电,造成用电人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五十一条
供电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供电质量标准和约
定安全供电。供电人未按照国家规定的供电质量标准和约定安全供电,造成用电人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
第二十八条
除本条例另有规定外,在发电、供电系统正常运行的情况下,供电企业应当连续向用户供电;因故需要停止供电时,应当按照下列要求事先通知用户或者进行公告:
(一)因供电设施计划检修需要停电时,供电企业应当提前7天通知用户或者进行公告;
(二)因供电设施临时检修需要停止供电时,供电企业应当提前24小时通知重要用户;
(三)因发电、供电系统发生故障需要停电、限电时,供电企业应当按照事先确定的限电序位进行停电或者限电。
引起停电或者限电的原因消除后,供电企业应当尽快恢复供电。
第四十二条
供电企业或者用户违反供用电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三条
因电力运行事故给用户或者第三人造成损害的,供电企业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因用户或者第三人的过错给供电企业或者其他用户造成损害的,该用户或者第三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四条
供电企业职工违反规章制度造成供电事故的,或者滥用职权、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
用户不得有下列危害供电、用电安全,扰乱正常供电、用电秩序的行为:
(一)擅自改变用电类别;
(二)擅自超过合同约定的容量用电;
(三)擅自超过计划分配的用电指标的;
(四)擅自使用已经在供电企业办理暂停使用手续的电力设备,或者擅自启用已经被供电企业查封的电力设备;
(五)擅自迁移、更动或者擅自操作供电企业的用电计量装置、电力负荷控制装置、供电设施以及约定由供电企业调度的用户受电设备;
(六)未经供电企业许可,擅自引入,供出电源或者将自备电源擅自并网。
第三十一条
禁止窃电行为。窃电行为包括:
(一)在供电企业的供电设施上,擅自接线用电;
(二)绕越供电的用电计量装置用电;
(三)伪造或者开启法定的或者授权的计量检定机构加封的用电计量装置封印用电;
(四)故意损坏供电企业用电计量装置;
(五)故意使供电企业的用电计量装置计量不准或者失效;
(六)采用其他方法窃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