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交通技术监控设备收集违法行为记录资料后五日内,违法行为发生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对记录内容进行审核,经审核无误后录入道路交通违法信息管理系统,作为处罚违法行为的证据。
2. 适用简易程序处罚的,由一名交通警察负责执行,并遵循以下程序:
a. 口头告知违法行为人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
b. 听取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如违法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证据成立,应予以采纳;
c. 制作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
d. 处罚决定书需由被处罚人签名、交通警察签名或盖章,并加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印章。若被处罚人拒绝签名,交通警察应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
e. 处罚决定书应即时交付被处罚人。若被处罚人拒收,交通警察应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即视为送达。
3. 交通警察应在二日内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报送所属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