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可依照各省市制定的鉴定收费的标准再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协商确定价格。
2. 涉及财产案件的司法鉴定收费,根据诉讼标的和鉴定标的两者中的较小值,按照标的额比例分段累计收取。具体比例包括:
a. 不超过10万元的,按照本办法附件中所列收费标准执行;
b. 超过10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照1%收取;
c. 超过50万元至100万元的部分,按照0.8%收取;
d. 超过100万元至200万元的部分,按照0.6%收取;
e. 超过20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照0.4%收取;
f. 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2%收取;
g. 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1%收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