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是指行为人扰乱公共秩序情节轻微,尚不够刑事处罚,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和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当给予治安行政处罚的行为。本行为具有以下特征:
(1)扰乱公共秩序行为侵犯的客体是社会公共秩序。所谓“公共秩序”,主要是指人们在长期的生活、学习、工作、科研等过程中形成的一种稳定的合法的社会状态。具体包括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生产秩序、经营秩序、教学科研秩序、医疗卫生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的活动秩序、公共交通秩序、人民群众的生活秩序等。
(2)客观方面表现为扰乱公共秩序,情节轻微,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各种行为。具体情形包括:
1. 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秩序,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不能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
2. 扰乱车站、
港口、码头、机场、商场、公园、展览馆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秩序的;
3. 扰乱公共汽车、电车、火车、船舶、航空器或者其他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的;
4. 非法拦截或者强登、扒乘机动车、船舶、航空器以及其他交通工具,影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的;
5. 破坏依法进行的选举秩序的;
6. 强行进入场内的;
7. 违反规定,在场内燃放烟花爆竹或者其他物品的;
8. 展示侮辱性标语、条幅等物品的;
9. 围攻裁判员、运动员或者其他工作人员的;
10. 向场内投掷杂物,不听制止的;
11. 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
12. 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
13. 扬言实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
14. 结伙斗殴的;
15. 追逐、拦截他人的;
16. 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的;
17. 组织、教唆、胁迫、诱骗、煽动他人从事邪教、会道门活动或者利用邪教、会道门、迷信活动,扰乱社会秩序、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