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向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申请裁决。如果对裁决结果不服,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就拆迁纠纷向辖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 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涉及拆迁纠纷的诉讼,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
a. 对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不服;
b. 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
c. 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经营自主权或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经营权;
d. 认为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或者限制竞争;
e. 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
f. 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支付抚恤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社会保险待遇;
g. 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协议;
h. 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