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能取保不一定代表案情不严重,取保候审适用于以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但实行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有逮捕必要,但因患有严重疾病,或是正在怀孕、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不宜逮捕的;
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羁押的案件,不能在法定的侦查羁押、审查起诉、一审、二审期限内办结,需要继续查证、审理的。
五、提请逮捕后,检察机关不批准逮捕,需要复议、复核的;
六、移送起诉后,检察机关决定不起诉,需要复议、复核的。
所以取保候审不是由案情严不严重决定的,不过我国现在,一般情况下
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能办理取保候审的,案情一般不严重。法律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
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
第二十一条 将第五十一条改为第六十五条,修改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