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困供养的政策如下:
1. 特困人员供养是国家对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老年人、残疾人进行供养。
2. 无劳动能力的包括: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残疾等级为三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二级的肢体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级的视力残疾人,以及县级以上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3. 应当依法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的老年人、残疾人和未成年人需同时具备以下条件: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
4.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本办法所称的无劳动能力: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残疾等级为一、二、三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二级的肢体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级的视力残疾人,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5. 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财产符合当地特困人员财产状况规定的,应当认定为本办法所称的无生活来源。收入包括工资性收入、经营净收入、财产净收入、转移净收入等各类收入,但中央确定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基本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险和优待抚恤金、高龄津贴不计入在内。
特困人员的申请流程:
1. 申请特困人员救助供养需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
2. 申请材料主要包括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劳动能力、生活来源、财产状况以及赡养、抚养、扶养情况的书面声明,承诺所提供信息真实、完整的承诺书。残疾人应当提供中华人民
共和国残疾人证。
3. 申请人及其法定义务人需履行授权核查家庭经济状况的相关手续。
4. 对符合救助供养条件的申请,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及时确认并建立救助供养档案,从确认之日下月起给予救助供养待遇,并通过乡镇人民政府在申请人所在村公布。
5. 对不符合条件或不予同意的申请,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在作出决定3个工作日内通过乡镇人民政府书面告知申请人或其代理人并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