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费用:
a. 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
b. 住院伙食补助费;
c. 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
d. 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
e. 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
f.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g. 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h. 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
i. 劳动能力鉴定费。
2. 由用人单位支付的费用:
a. 治疗工伤期间的工资福利;
b. 五级、六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c. 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