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借款合同应以书面形式签订,主体合格,不存在欺诈、胁迫、借贷双方串通损害国家和社会利益的情况。
2.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
3. 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的情形包括:
a. 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又高利转贷给借款人,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
b. 以向其他企业借贷或者向本单位职工集资取得的资金又转贷给借款人牟利,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
c. 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
d. 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的;
e. 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的。
4. 借款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借款种类、币种、用途、数额、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等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