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9月,张某、王某和李某达成合伙协议,决定开设一家商店。2019年5月
更新时间:2024-05-24 17:22:03
问题描述:
2018年9月,张某、王某和李某达成合伙协议,决定开设一家商店。2019年5月,张某以个人所有的资金购买一辆汽车,从事鲜活商品的货物运输。由于管理不善,海鲜在运输过程中大量腐烂。张某在变卖汽车之后,尚欠银行2万元的债务。张某道决定将自己在合伙企业中的份额转让给赵某,王某和李某并未同意。在此情况下,张某擅自将其在合伙企业中的2万元出资取走。后该合伙商店经营管理不善,亏损达6万元,合伙人王某和李某决定散伙。合伙商店的债权人要求张某、王某和李某偿还合伙企业欠款。张某声称自己早已退出合伙,所以不应承担责任。另外两个合伙人也以各种理由拒绝偿还。债权人于是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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