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收受他人财物30万元,应以挪用公款罪追究刑事责任。从中收取借款利息4万元
更新时间:2019-07-16 21:57:55
问题描述:
利用职务之便,索取财物共计50万元,非法收受他人财物30万元,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
受贿罪,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被告利用职务,挪用公款70万元,超过三个月未还,应以
挪用公款罪追究刑事责任。2013年被告人,查办某司行贿案中,以其弟做工程需要资金周转为由,向该司法定代表人提出借款人民币50万元,从中收取借款利息4万元,其弟将50万元归还,而被告未还给A,而以月息2分将50万元借给B,至2018年案发从B处共收取利息36万元,始终未向A还款。2010年,被告在查办C受贿案过程中,行贿人之一D通过被告妻子请求关照。2011在该院检察长办公会讨论该案时,承办人建议对D的行贿事实不予指控,后未予起诉。2014年E因女儿购陪嫁车资金不足找D,D为感谢,以公司名义支付费用30万元。在得知D出资后默认未退还上交。2012年被告在办理一起挪用公款案中,擅将70万元赃款存个人账户至2012年将其中50万元还给案件被害人。2013年将剩余20万元上交单位。期间使用账户金额12万元。2018年主动向单位交代其挪用公款的事实并退交2千元利息。2019年,妻子退出赃款3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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