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取保候审保证金不退还时,当事人有权向该机关申诉或控告,受理机关应及时处理。
2. 对处理结果不服时,可以向同级人民检察院申诉;若案件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则可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
3. 人民检察院应及时审查申诉,若情况属实,应通知有关机关进行纠正。
4. 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利害关系人对于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有权进行申诉或控告:
a. 采取强制措施法定期限届满,不予以释放、解除或者变更的;
b. 应当退还取保候审保证金而不退还的;
c. 对与案件无关的财物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的;
d. 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而不解除的;
e. 贪污、挪用、私分、调换、违反规定使用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