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年满十六周岁的劳动者属于未成年人,在劳动中会有特殊保护,如不能从事重体力、定时体检等。
2. 未成年工是指年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劳动者。
3. 未成年工的特殊保护是针对未成年工处于生长发育期的特点,以及接受义务教育的需要,采取的特殊劳动保护措施。
4. 未成年工不得从事以下范围的劳动:
(一) 《生产性粉尘作业危害程度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一级以上的接尘作业;
(二) 《有毒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一级以上的有毒作业;
(三) 《高处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二级以上的高处作业;
(四) 《冷水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二级以上的冷水作业;
(五) 《高温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三级以上的高温作业;
(六) 《低温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三级以上的低温作业;
(七) 《体力劳动强度分级》国家标准中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
(八) 矿山井下及矿山地面采石作业;
(九) 森林业中的伐木、流放及守林作业;
(十) 工作场所接触放射性物质的作业;
(十一) 有易燃易爆、化学性烧伤和热烧伤等危险性大的作业;
(十二) 地质勘探和
资源勘探的野外作业;
(十三) 潜水、涵洞、涵道作业和海拔三千米以上的高原作业(不包括世居高原者);
(十四) 连续负重每小时在六次以上并每次超过20公斤,间断负重每次超过25公斤的作业;
(十五) 使用凿岩机、捣固机、气镐、气铲、铆钉机、电锤的作业;
(十六) 工作中需要长时间保持低头、弯腰、上举、下蹲等强迫体位和动作频率每分钟大于五十次的流水线作业;
(十七) 锅炉司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