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工伤死亡认定时间一般需要60天。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在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其近亲属和所在单位。
2.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工伤:
a.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
b. 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
c.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
d. 患职业病;
e. 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发生事故下落不明;
f. 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
g.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应认定为工伤的情形。
3.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治疗工伤应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情况紧急时可先就近就医。治疗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药品目录、住院服务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具体标准由相关部门规定。
4. 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及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不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按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处理。
5. 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工伤康复的费用,符合规定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