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解除限高后,需等待三个工作日后才可购票。
2. 人民法院应在三个工作日内删除失信信息,具体情形包括:
a. 被执行人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或人民法院已执行完毕的;
b. 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的;
c. 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删除失信信息,经人民法院审查同意的;
d.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财产两次以上,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人未提供有效财产线索的;
e. 因审判监督或破产程序,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对失信被执行人中止执行的;
f. 人民法院依法裁定不予执行的;
g. 人民法院依法裁定终结执行的。
3. 有纳入期限的,不适用上述删除失信信息的规定。纳入期限届满后三个工作日内,人民法院应当删除失信信息。
4. 依照第一款规定删除失信信息后,若被执行人再次出现本规定第一条规定情形,人民法院可以重新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但依照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删除失信信息后六个月内,申请执行人申请将该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