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起行政诉讼的要点**
1. 只能根据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该行为直接作用于你,导致直接的损失或影响)才能起诉。
2. 该具体行政行为有具体的实施机关,通常是政府的职能部门,而不是政府本身。
3. 排除政府的内部行政行为,如处分内部员工、升迁等。
4. 起诉不作为:须有相关的文件或法律规定、政策要求政府部门须履行义务,若其不履行,则可以起诉。
**行政复议的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条,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申请行政复议的情形包括:
1. 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吊销许可证、暂扣或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2. 对行政机关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
3. 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变更、中止、撤销的决定不服的。
4. 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
资源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
5. 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合法的经营自主权的。
6. 认为行政机关变更或废止农业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7. 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征收财物、摊派费用或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8. 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或申请行政机关审批、登记有关事项,但行政机关未依法办理的。
9. 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的法定职责,但行政机关未依法履行的。
10. 申请行政机关依法发放抚恤金、社会保险金或最低生活保障费,但行政机关未依法发放的。
11. 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