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扰乱门店正常营业的处罚,视情况而定,具体处罚措施如下:
1. 干扰正常经营,情节严重的,可以涉嫌破坏生产经营,情节轻的,可以构成治安处罚。
2. 因泄愤报复或者其他个人目的,破坏机械设备,破坏耕畜或者以其他方式破坏生产经营的,造成公私财产损失5000元以上的,或者破坏生产经营三次以上的,或者聚集三人以上公然破坏生产经营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扰乱门店正常营业的行为包括:
1. 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2. 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3. 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4. 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此外,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将受到相应的行政处罚:
1. 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秩序,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不能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
2. 扰乱车站、
港口、码头、机场、商场、公园、展览馆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秩序的;
3. 扰乱公共汽车、电车、火车、船舶、航空器或者其他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的;
4. 非法拦截或者强登、扒乘机动车、船舶、航空器以及其他交通工具,影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的;
5. 破坏依法进行的选举秩序的。
对于聚众实施上述行为的首要分子,将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可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