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视同缴费年限的认定:
1.1 确认身份证上的姓名、身份证号与档案中的一致性。
1.2 审核参保人出生日期记录材料,涂改痕迹会存疑,需查询当时审核存档材料。
1.3 根据不同身份的人,审核认定缴费年限的重点不同:
1.3.1 职工、固定工和合同工:主要审核招工表、转
正定级表等。
1.3.2 干部:审核报道证或派遣证等第一次参加工作的材料。
1.3.3 下乡知青:主要审核知青证、知青办审核表、花名册、回城时间和工作时间的证明材料等。
1.3.4 军人:主要审核入伍表及专业审批资料等。
1.4 对于特殊工种、因病退休、女干部转工人等特殊情况,也需要特殊处理。
2. 法律依据(此处省略,因要求仅保留剩余内容):
2.1 《中华人民
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一条规定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应当依法按时足额征收社会保险费,并将缴费情况定期告知用人单位和个人。
2.2 第六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申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按照该单位上月缴费额的百分之一百一十确定应当缴纳数额;缴费单位补办申报手续后,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按照规
定结算。
2.3 第六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