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停暖手续需要携带的证件及流程**
1. 带着身份证、房产证及复印件去申请办理暖气报停的手续。
2. 客户持产权证明原件、产权人身份证原件到热力总公司客户服务中心申请,填写《停止供热业务登记单》。
3. 客户申请停止供热的房屋需全部停止供热,且无拖欠热费。
4. 客户按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交纳停供工时费及相关费用。
**申请停止用热的注意事项**
1. 分户供热用户要求停止用热的,应当在前一个供热期结束至本供热期开始二十日前向供热单位提出。
2. 供热单位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十日内形成书面答复意见。
3. 停止用热的用户,应当与供热单位签订停止用热协议,并交纳供热设施运行基础费。
4. 停止用热的用户需符合相关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停止用热:未分户供热用户;
新建建筑和既有建筑分户改造的供热设施保修期内;首层、顶层等可能危害相邻用户用热安全和室内公共设施运行安全的。
**恢复用热的申请**
居民用户停止用热或者恢复用热,应当在每年的采暖期开始三十日前,向供热单位提出申请并办理手续。申请停止用热或者恢复用热,应当以户为单位提出。
**费用交纳**
供热单位应当按照规定收取热费,用户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向供热单位交纳热费。对城镇低收入家庭和其他需要特殊照顾的家庭,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规定给予热费补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