还是D造成。怎么举证说明,B的行为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和故意伤害罪
更新时间:2019-07-26 13:31:40
问题描述:
2018年3月8日19时许,A开车来到临街一家银行门口,将车停在路旁,下车到银行的自动取款机前使用其银行卡取款。当A取出钱款尚未退出银行卡时,旁边过来两名巡逻警察,告诉A此处禁止停车。A连忙上车驶离,忘记将银行卡退出带走。A走后,B来到该自动取款机前取钱,发现取款机内有卡未退出,遂在该自动取款机_上分6次从该银行卡上取出现金
人民币12000元。B持12000元及该银行卡欲撤离时,被发现银行卡忘记拔出而立刻返回的A拦住。当A看到B手拿现金和自己的银行卡时,要求B返还银行卡和取出的现金,B向A的腹部猛踢一-脚。A试图反击时,B从背后抓住A的双手。此时,B的朋友D经过此地,在得知全部真相后,也向A的腹部猛踢一脚。A倒地后,B和D逃离现场。经鉴定,A脾脏破裂,系重伤,但不能查明脾脏破裂是B造成,还是D造成。怎么举证说明,B的行为构成
信用卡诈骗罪和
故意伤害罪,D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
承诺:保障您的权益,解决您的疑惑,我们的律师为您提供专业服务,5分钟内响应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