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提取要求,以下是去掉法条引用及内容后保留的内容:
1. 残保金年缴纳额的计算方法:上一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乘以5%,减去上一年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再乘以上一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
2. 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比例不得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1.5%。
3.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是为了保障残疾人权益,由未按规
定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缴纳的资金。
4. 保障金按属地原则交纳,中央部门所属单位按照所在地地方法规的有关规定办理。
5. 企业、城乡集体经济组织交纳的保障金从管理费用中列支,机关、团体和事业单位交纳的保障金从单位预算经费包干结余或收支结余中列支。
6. 保障金的收取、使用和管理由县级以上(含县级)残疾人劳动服务机构具体负责,并接受本地区残疾人联合会的领导。
7. 保障金专项用于下列开支:
(1) 补贴残疾人职业培训费用;
(2) 奖励超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的单位及为安排残疾人就业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
(3) 有偿扶持残疾人集体从业、个体经营;
(4) 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适当补助残疾人劳动服务机构经费开支;
(5) 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直接用于残疾人就业工作的其他开支。保障金必须按照上述规定用途使用,任何部门不得平调或挪作他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