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又作出了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市政府作出的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是否应予以撤销?
更新时间:2019-07-29 16:13:29
问题描述:
尊敬的律师,您好:我是河北省沧州市荷花池小区的居民,我家持有合法的房产证。法院终审撤消了我与开发商签订的
拆迁补偿协议,判决于2013年04月02日生效。开发商不履行法院判决,2013年8月底强行侵占我家合法使用权土地。我要求公安机关依法保护,公安机关没有履行法定职责,我向市政府复议,市政府收到公安机关的答复书,答复书的内容是“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保护申请人合法土地不受侵害,不属于被申请人的法定职责。”市政府没有对公安机关的答复书进行合法性、合理性、适当性实体审查,却让公安机关重新给我作出了同样的答复。我再向市政府复议,市政府又作出了不予受理
行政复议申请决定。很明显市政府、公安机关、开发商串通一气抢劫我家合法使用权土地。市政府和公安机关为开发商在我家合法使用权的土地上盖起楼房争取时间。请问,市政府作出的不予受理
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是否应予以撤销?应适用哪一条法律来确定撤销该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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