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将其作为证据向法院起诉被告还款,请问这种证人。证据合法吗??
更新时间:2019-07-31 15:15:31
问题描述:
原告以一张他自己亲笔写的
收条(收条,收某人XX元:收款人:日期)找了两个证人,并且其中一个被告认都不认识,被告只是在收条的收款人处签了个字?,原告将其作为证据向法院起诉被告还款,说是在原告处借的钱而出据的这张收条,昆明某区法院受理,而本身被告收到的这笔款是一年多前借给原告的,因原告分几次还的款,还最后一笔的时候因为匆忙搞忘带当时原告出据的
借条,所以原告要求被告在他自己写好的收条上签了个名字,原告是个
公司老总,大学毕业,30几岁。而开庭时法院要求被告举证借条,因时间过长被告丢失了那张借条,一审判决被告败诉归还此款,被告不服判决现申述到中院,请问这种证人。证据合法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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