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购房协议书上注明2008年6月1日之前交给买方使用,但因中间开发商跑了,能胜诉吗?
更新时间:2019-08-01 09:03:33
问题描述:
您好,我在2007年8月30日购买一处
商品房,在购房协议书上注明2008年6月1日之前交给买方使用,但因中间开发商跑了,又换一个开发商开发,现在已经开始出售房子,
合同上与居委会签的合同,与居委会有楼房认购意向协议书,2007年已经交3万
定金,请问,如果现在我起诉居委会,(当时定的1000/平方),按当时的房价现在购买,能胜诉吗?我已经与居委会的人协商过,但没有达成想要的最低限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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