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这样合法吗?是否可以以公司未曾为我缴纳足额的社保与工伤保险为由单方面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并且要求公司按12年到14年六月之间的缴纳社保标准为我补缴纳社保,同时我可以随时离职吗?
更新时间:2019-08-02 08:03:51
问题描述:
您好!请问我在公司工作快四年了公司是从14年六月开始为员工缴纳社保之前是因为有原来的同事把公司告到劳动局后来又到发院被判赔偿社保、
加班费到中院还是维持原判,从那时起公司又改在工资明细里增设一栏社保现金300元代替社保请问这样合法吗?到14年发现很多同事不愿意做了又从14年六月从员工工资里扣除个人缴纳部分为员工缴纳社保。请问您:如果我不愿意做了是否可以以公司未曾为我缴纳足额的社保与
工伤保险为由单方面提出解除
劳动关系并且要求公司按12年到14年六月之间的缴纳社保标准为我补缴纳社保,同时我可以随时离职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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