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工伤期间有正常工资发放,不会额外支付生活费。
2. 高伤残等级且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每月可领取生活护理费。
3. 工伤或职业病治疗所需的挂号费、住院费、医疗费等费用全额报销。
4. 住院治疗的工伤职工,由单位按照省内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三分之二发放住院伙食补助费。经批准转外地治疗的,所需交通、食宿费用按本单位职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
5. 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不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按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处理。
6. 工伤康复费用符合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7. 工伤认定后发生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不停止支付工伤医疗费用。
8. 工伤职工因生活或就业需要安装的辅助器具费用,按国家规定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9. 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特殊可适当
延长,但不超过12个月。
10. 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享受伤残待遇。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单位负责。
11. 评定伤残等级并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工伤职工,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标准根据生活自理能力分为三档:50%、40%、30%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