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档案不全无法办理退休的解决方法
1. 联系原档案保管单位协助,或者由原保管单位出具相关证明。
2. 到档案内有相关记录的单位开具相应的证明,要加盖出具单位公章。
3. 如果档案不全的原因是相关行政机关的失职,可以提起相应的行政诉讼。
### 退休政策
1. **退休条件**:党政机关、群众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干部,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即可退休:
- 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五周岁,参加革命工作年限满十年;
- 男年满五十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参加革命工作年限满十年,经过医院证明完全丧失工作能力;
- 因工致残,经过医院证明完全丧失工作能力。
2. **退休费标准**:干部退休以后,每月按以下标准发给退休费,直至去世为止:
- 符合上述条件中的(一)或(二)项,抗日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90%发给;
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80%发给。
- 中华人民
共和国成立以后参加革命工作,工作年限满二十年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75%发给;工作年限满十五年不满二十年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70%发给;工作年限满十年不满十五年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60%发给。退休费低于二十五元的,按二十五元发给。
- 符合上述条件中的(三)项,饮食起居需要人扶助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90%发给,并可根据实际情况发给一定数额的护理费;饮食起居不需要人扶助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80%发给。同时具备两项以上的退休条件,应按最高的标准发给。退休费低于三十五元的,按三十五元发给。
3. **去世待遇**:离休和退休的干部去世后,其丧事处理、丧葬补助费和供养直系亲属抚恤费,应与在职去世的干部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