搭车出事故责任按以下方式划分:
1. 驾驶人员具有过错的,对事故具有全部的责任;
2. 造成事故的责任是由于搭乘者的过错所造成的,其损害由自己承担;
3. 搭乘者和驾驶员同样具有过错,法院会依据过错责任的大与小来合理分配责任。
交通事故责任划分原则如下:
1. 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
2. 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
3. 各方均无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
4. 交通事故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
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1. 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2. 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3.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