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征地蔬菜大棚补偿标准
1. 蔬菜大棚征地赔偿标准:补偿总金额=建筑面积×拆迁补偿指导价×(1+土地级别补偿系数+建设项目用途补偿系数)。其中,土地级别补偿系数为:七级地0-0.1,六级地0.1-0.2,五级地0.2-0.3,四级地0.3-0.4,三级地0.4。建设项目用途补偿系数为:市政设施、公益性用地0,仓储工业用地0.1,房地产开发用地0.2,商业用地0.3。
2. 公路建设用地:在城市建成区范围内的,按市政设施、公益性项目拆迁指导价执行;在建成区以外的,按《辽宁省人民政府批转省交通厅等部门关于全省高速公路建设征地动迁补偿实施方案的通知》(辽政发[2005]6号)规定标准上浮,具体为距建成区直线距离1公里以内上浮50%,1公里以外、2公里以内上浮40%,2公里以外、3公里以内上浮30%。
3. 大棚拆迁补偿:每个地区的赔偿标准不同,但都会下发补偿安置方案,方案中对于不同结构的房屋的补偿价值会有明确的标准型规定,然后征收部门会依据这个标准对被拆迁房屋组织评估。最终补偿以评估报告上的数据为准。
二、国家征地鱼塘赔偿标准
具体的补偿标准包括:
1. 土地补偿费:按该鱼塘所在土地年产值的五倍计算。
2. 附着物补偿费:即养殖鱼塘的水利设施等附着物的补偿,按照实际情况给予相应的补偿费用。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具体标准根据被征收土地的类型和位置而定。
三、征地树苗赔偿标准
1. 青苗补偿费:按一季作物的产值计算。
2. 树木补偿:凡有条件移栽的树木,应当组织移栽,付给移栽人工费和树苗损失费;不能移栽的,可给予作价补偿。
3. 建筑物、构筑物等附着物补偿:可按有关规定给予折价补偿,或者给予
新建同等数量和质量的附着物。
4. 对在征地期间突击栽种的树木、青苗和抢建的建筑物、构筑物,不予补偿;在非法占用土地上建设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不予补偿。
四、苗圃苗木征地赔偿标准
征地苗圃赔偿标准并非法律统一规定,应由用地单位按照在田作物一季产量、产值计算,给予补偿。具体标准根据农作物的生长阶段和类型而定。对于刚刚播种的农作物,按其一季产值的1/3补偿工本费;对于成长期的农作物,最高按一季产值补偿;对于粮食、油料和蔬菜青苗,能够得到收获的,不予补偿,不能收获的按一季补偿。对于多年生长的经济林木,要尽量移植,由用地单位支付移植费;如必须砍伐的,由用地单位按实际价值补偿;对于成材林木,由林权所有者自行砍伐,用地单位只付伐工工时费,不予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