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曾被强制戒毒、行政拘留的人员不得担任保安员。
2. 特定情形下的个人亦不得担任保安员,包括:
a. 曾被收容教育、强制隔离戒毒、劳动教养或3次以上行政拘留的;
b. 因故意犯罪被刑事处罚的;
c. 被吊销保安员证未满3年的。
特别指出,存在一人曾两次被吊销保安员证的情况。
法律条文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二条,涉及毒品违法行为将受到严厉处罚,包括:
a. 非法持有鸦片不满200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10克或其他少量毒品的;
b. 向他人提供毒品的;
c. 吸食、注射毒品的;
d. 胁迫、欺骗医务人员开具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上述行为将受到10日至15日的拘留,并可并处2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者,将受到5日以下拘留或500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