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未婚、离异或丧偶的成年精神残疾人员和智力残疾人员,以及一级和二级的成年肢体、听力、言语、视力残疾人员和综合残疾人员,可由本人或亲属单独提出低保申请。
2. 申请流程包括:
a. 申请人或其亲属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若家庭成员申请有困难,可委托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代为申请。
b.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将通过一系列调查核实方式,包括入户调查、邻里访问等,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及财产状况进行核实,并公示初审意见。
c.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对申请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将批准并给予公布;不符合条件的将书面告知申请人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