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调解平台的功能与原则**
1. 集合法院的审判调解
资源和全社会的纠纷化解资源,共同做好纠纷调解工作;
2. 能够打通线下线上多种渠道,灵活组织开展调解;
3. 可以实现在线制作调解协议和在线司法确认,提高调解效率;
4. 对调解不成功的案件,法官引导当事人在线申请立案。
**调解的原则与限制**
1. 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在征得当事人双方同意后,可以径行调解;
2. 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的案件,婚姻等身份关系确认案件以及其他根据案件性质不能进行调解的案件,不得调解;
3. 审理民事案件时,发现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企图通过和解、调解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应依法处理;
4. 审理民事案件应根据自愿、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不愿调解的,应及时裁判;
5. 审理离婚案件应进行调解,但不应久调不决;
6. 调解过程不公开,但当事人同意公开的除外;
7. 主持调解及参与调解的人员应对调解过程及获悉的保密信息保密;
8. 当事人不能出庭的,可由其委托代理人参加调解并签署协议;
9. 当事人自行和解或调解达成协议后,请求法院制作判决书的,不予准许;
10. 调解书需经当事人签收后才发生效力;
11. 需由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承担责任的,应经其同意。该第三人在调解书送达前反悔的,应及时裁判;
12. 当事人各方同意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盖章后即发生法律效力的,经法院审查确认后,应记入笔录或由当事人、审判人员、书记员签名或盖章后即具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