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被非法监视的处理
被非法监视的,可以向当地检察院申请法律监督、举报。
### 监视居住的定义与执行
监视居住,是指人民法院、检察机关和
公安机关为了防止被告人逃避侦查、起诉和审判,而限定其活动区域和住所,限制其行动自由的一种强制方法。监视居住由当地公安派出所或由受委托的被告人所在单位执行。在执行中,不能限制被告人在一定范围内的工作学习和生活。但是,如果司法机关采取监视居住违法,是侵犯公民的人身自由权,应依法予以纠正,但国家不必承担赔偿责任。
### 法律处罚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1. 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
2. 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3. 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
4. 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5. 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
6. 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
### 刑事诉讼法中关于羁押必要性的审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后,人民检察院仍应当对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对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应当建议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有关机关应当在十日以内将处理情况通知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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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法相关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法》第二十九条规定,为外国或者境外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涉及国家安全的国家秘密或者情报的;请求外国或者境外机构、组织、人员实施,与外国或者境外机构、组织、人员串谋实施,或者直接或者间接接受外国或者境外机构、组织、人员的指使、控制、资助或者其他形式的支援实施以下行为之一的,均属犯罪:
1.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动战争,或者以武力或者武力相威胁,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主权、统一和领土完整造成严重危害;
2. 对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或者中央人民政府制定和执行法律、政策进行严重阻挠并可能造成严重后果;
3. 对香港特别行政区选举进行操控、破坏并可能造成严重后果;
4. 对香港特别行政区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进行制裁、封锁或者采取其他敌对行动;
5. 通过各种非法方式引发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对中央人民政府或者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的憎恨并可能造成严重后果。犯前款罪,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罪行重大的,处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本条第一款规定涉及的境外机构、组织、人员,按共同犯罪定罪处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