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于2009年9月由于本村信贷人宋某称其急需用钱,并利用其职务之便,让我从本镇上的农村信用社贷款50000元整,时间为两年,并在贷出款后信贷人宋某将贷款挪用,在本人要求下宋某于2009年写下借据,并承诺于2010年8月还贷款,但是宋某逾期未。在2010年信用社催款时宋某还了少许款项20000元,并未告知本人。2012年信贷人宋某因多次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和他人乱发放贷款的事件被信用社开除,之后信用社立即对宋某执行的个人贷款及担保贷款进行整理并对到期的贷款进行催款。本人于2013年8月接到法院的民事起诉状,原告农村信用社要求本人立即付还贷款本金27000元及其利息,因不懂法律,想咨询一下在所有的5万元在本人没使用的情况下,本人应怎样做维护自己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