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不需要,只要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和缴纳够15年社保,就可以到社保局办理退休了,具体建议咨询社保局。
对于退休的具体条件,根据《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工人退休的条件包括:
1. 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
2. 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男年满五十五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本项规定也适用于工作条件与工人相同的基层干部。
3. 男年满五十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4. 因工致残,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对于退休后的待遇,根据该办法,每月按下列标准发给退休费:
1. 符合上述第1、2、3项条件,抗日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九十发给。
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发给。中华人民
共和国成立后参加革命工作,连续工龄满二十年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七十五发给;连续工龄满十五年不满二十年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七十发给;连续工龄满十年不满十五年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六十发给。退休费低于二十五元的,按二十五元发给。
2. 符合上述第4项条件,饮食起居需要人扶助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九十发给,还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发给一定数额的护理费。护理费标准一般不得超过一个普通工人的工资;饮食起居不需要人扶助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发给。同时具备两项以上的退休条件,应当按最高的标准发给。退休费低于三十五元的,按三十五元发给。
对于不具备退休条件但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工人,根据该办法应退职。退职后,按月发给相当于本人标准工资百分之四十的生活费,低于二十元的,按二十元发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