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房合同上写的是自交付之日起60日内卖方向买方提供办理权属登记相关手续。但是合同上标注卖方在约定期限内向房管局提交相关资料即视为卖方履行了办理产权登记的义务。这种情况我能退房吗
更新时间:2019-08-11 07:01:01
问题描述:
您好,我想咨询房产方面的问题,我在13年在
烟台买了一套商品房,14年5月交付。购房
合同上写的是自交付之日起60日内卖方向买方提供办理权属登记相关手续。补充协议上写的是自交付之日起365日内卖方向买方提供相关手续,如卖方违约买方可退房或要求赔偿。但是合同上标注卖方在约定期限内向房管局提交相关资料即视为卖方履行了办理产权登记的义务。这种情况我能退房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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