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申报个税的工资比实发的工资要多很多,是因为申报的工资包括了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等。这种行为对公司没有好处,但属于合法行为。对于个人所得税,有以下要求:
1. 个人将其所得用于教育、扶贫、济困等公益慈善事业进行捐赠,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百分之三十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如果国务院规定对公益慈善事业捐赠实行全额税前扣除的,则按照国务院规定执行。
2. 对于居民个人控制的,或者居民个人和居民企业共同控制的设立在实际税负明显偏低的国家(地区)的企业,如果没有合理经营需要,对应当归属于居民个人的利润不作分配或者减少分配。
3. 非居民个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时,如果有扣缴义务人,则由扣缴义务人按月或者按次代扣代缴税款,不办理汇算清缴。
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条,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各项个人所得的范围包括:
1. 工资、薪金所得: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2. 劳务报酬所得:指个人从事设计、装潢、安装等劳务取得的所得。
3. 稿酬所得:指个人因其作品以图书、报刊等形式出版、发表而取得的所得。
4. 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指个人提供专利权、商标权等使用权取得的所得。
5. 经营所得:包括个体工商户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合伙企业的个人合伙人来源于境内注册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生产、经营的所得等。
6.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指个人拥有债权、股权等而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7. 财产租赁所得:指个人出租不动产等财产取得的所得。
8. 财产转让所得:指个人转让有价证券等财产取得的所得。
9. 偶然所得:指个人得奖、中奖等偶然性质的所得。对于难以界定应纳税所得项目的个人所得,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