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期限合同2021年3月10号到期,还剩两年的房屋使用权,请问这种行为成立吗?
更新时间:2019-08-13 06:00:55
问题描述:
你好,我2018年接的一个
商铺,使用期限
合同2021年3月10号到期,房租是交到了2019年3月10号,还剩两年的房屋使用权,我在2月1号就给房东讲了店铺要转让出去,房东也同意了,按合同规定我们也付了6000元
违约金,2月15当天我把商铺转让给了下家,两天后,房东忽然翻脸,说我们转给下家时她不知情,说我们违约了,房东要现在就收回房子,不租给下家了,请问这种行为成立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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