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的情形包括:
a. 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b. 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c.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3. 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4. 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包括:
a. 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b. 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c. 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d. 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e. 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f. 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