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民工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
2. 单位不按期或者不足额支付劳动者工资的行为属于违法行为。
3. 拖欠劳动工资一般情况下属于民事纠纷,可以通过劳动保障监察部门或法院解决。
4. 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分别责令限期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劳动者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差额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照应付金额50%以上1倍以下的标准计算,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a) 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报酬的;
b) 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
c) 解除劳动合同未依法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