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告知其有权委托辩护人,公安机关提请检察院批准逮捕二犯罪嫌疑人。公安机关的做法有无违法之处?
更新时间:2018-08-24 16:20:17
问题描述:
2013年7月1日,李某伙同其子李甲(1997年出生,某中学学生)潜至该中学财务处,盗取现金2000元。经公安机关调查,将
犯罪嫌疑人锁定为李某及其子李甲。2013年7月10日上午7时,公安机关依法传唤二人并对二人单独、个别询问。询问持续至2013年7月11日九时三十分。经询问,二人交代了犯罪事实。公安机关告知其有权
委托辩护人,二人均拒绝委托。公安机关遂于询问结束后立即对二人作出
刑事拘留的决定并于2013年7月12日十一时分别送交看守所和少管所拘押。2013年7月22日,公安机关提请检察院批准逮捕二犯罪嫌疑人。
请问本案中,公安机关的做法有无违法之处?并请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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