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诉被申请人装修工程合同纠纷一案,贵院已经立案受理,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向原告赔偿经营利润以及商铺租金30000元;
更新时间:2018-08-24 22:24:51
问题描述:
申请人诉被申请人装修工程
合同纠纷一案,贵院已经立案受理,案号为(2015)兴民一初字第1160号,现变更诉讼请求如下:
1、请求法院解除双方口头约定的南宁昆仑大道169号南宁金桥农产品批发市场二期1栋商业楼一层116#、122#、123#商铺的装修合同;
2、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向原告退回装修费10000元;
3、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向原告赔偿经营利润以及商铺租金30000元;
4、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原告
银行贷款所产生的利息损失107,730,78元(本金1503,780.00万元X月利率1.194%,时间:2015年1月28日-7月28日,)
5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向原告赔偿冷藏费、(冰冻羊肉共计21.18吨,冷藏费以3.2元/吨/天计算,12,089.00元;
6、本案诉讼费全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2015年1月28日,原、被告之间达成口头约定,由原告将位于南宁市
兴宁区昆仑大道169号南宁金桥农产品批发市场二期1栋商业楼一层116#、122#、123#商铺交由被告负责装修,
并约定由原告向被告先支付10000元装修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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