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拍卖土地有没有法律依据保底价吗?

更新时间:2019-08-28 09:23: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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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预定拍卖底价,是拍卖人或拍卖法院在拍卖开始之前,就拍卖标的物估定的最低价格,以此作为拍卖价格的最低标准。预定底价一般是在拍卖标的物价格不易确定或价格较高的情况下,拍卖人或执行法院认为有必要,才预定拍卖底价。一般说来,预定拍卖底价,可以避免拍卖价格过低致使当事人受到难以预测的损害。故在拍卖中只要出卖人或强制执行中的债权人或债务人提出预定底价申请的,拍卖人或拍卖法院应予准许。  拍卖底价如何确定?  
    一、保留拍卖标的的最低价格。对进入拍卖市场的拍卖标的最低价格,可以由委托人自行确定,委托人亦可与拍卖人通过协商确定。  
    二、国有固定资产拍卖等,应经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和评估,拍卖底价必须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确定。  
    三、拍卖底价一经确定,非经委托人允许,拍卖人必须严格保密,不得公开,并在拍卖活动中不得以低于拍卖底价的价格售出拍卖标的。  
    四、特殊拍卖或公物拍卖标的的拍卖底价,要由政府物价部门确定,对已经确定的拍卖底价存有疑义,委托人可与拍卖人在拍卖前协商更改。  
    五、拍卖底价预定后,拍卖人应严守秘密,不得对外发表,以防应买人串通压价拍卖标的的底价即保留价,是指拍卖标的物在拍卖时应达到的最低价格基数。  拍卖标的底价的预定根据拍卖标的的不同情况而有所区别。  《拍卖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委托人有权确定拍卖标的的保留价并要求拍卖人保密。拍卖国有资产,依照法律或者按照国务院规定需要评估的,应当经依法设立的评估机构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确定拍卖标的保留价”。据此规定,对于拍卖标的物底价的确定有以下3种情况:一是任意拍卖的标的物,其底价的预定应由委托人自行决定或必须征得委托人的同意;二是对于依照法律或者按照国务院规定需要评估的拍卖,应根据依法设立的评估机构的评估结果确定拍卖标的的底价。三是对于强制拍卖标的物底价的预定,应由拍卖法院依职权决定,但拍卖法院对底价的预定,仍应征得当事人即债权人和债务人的意见。  无论是委托人自定,或拍卖法院等单位预定拍卖底价,都应适可而止,不能定得过高,也不能过低。底价过高拍卖难以成交,过低会使出卖人或债务人受损。因此,拍卖底价的预定对拍卖的进行有着重要意义。在拍卖实践中,预定底价往往多依当事人即出卖人的意思为必要参考。但若当事人与债务人的意见不一致或强制执行中当事人应到场而不到场的,拍卖人或执行法院有权根据客观公正的标准作出决定,酌定拍卖底价。
    2019-08-28 09:19: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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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破产企业财产拍卖的注意事项有以下几点:  
    1、提醒竞买人防范风险  
    2、破产企业财产拍卖的限制  ①国有资产拍卖的限制(评估报告不再经国资委确认,实行备案制);  ②土地使用权拍卖的限制(出让土地经评估后拍;划拨土地补缴出让金;集体土地经行政部门同意后办理手续再行拍卖;租赁土地不能拍卖。③破产企业的禁止流通物和限制流通物拍卖限制(禁止流通物:国家收回;限制流通物:必须转让给具备接受资质的竞买人。④成套设备的拍卖限制(整体出售)  
    3、注意防范破产企业财产拍卖中的潜在风险(如下)。  拍卖破产企业怎样防范破产企业财产拍卖中的风险?  
    1、破产企业财产拍卖相关法律、法规不健全。法律空白会给拍卖操作带来很大不便和潜在的风险。  
    2、破产企业财拍卖的地方性政策不一致。这些规定总体一致但各具地方特色,这使破产企业拍卖不能在全国范围内流动,使破产企业财产拍卖失去应有的优势。  
    3、破产企业财产拍卖行为需要进一步规范。  
    4、协助做好破产企业职工工作。  除开上述问题值得重视之外,其他如委托合同签订时双方需约定的事项、各方责权利等的协商、债权人的思想工作及疑虑的解除、拍卖的程序、拍卖会场的秩序维持、对可能出现的问题的处理预案等也是应该加以注意的,只有这样才能确保破产企业财产拍卖的顺利进行。  破产企业财产在拍卖前应当说明哪些问题?  
    1、拍卖的时间、地点,拍卖标的展示的时间、地点以及参加竞买应当办理的手续;  
    2、明确是破产企业财产拍卖,拍卖企业应对破产企业及其财产作情况说明;  
    3、拍卖标的为不动产的,要说明有无出租情形;  
    4、拍卖标的有无使用限制,对于限制流通物,必须由符合国家规定的有专营资格的企业竞买、使用;  
    5、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和瑕疵告之。
    2019-08-28 09:23: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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