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原告可以另行起诉民事赔偿?以上一审判决前没有提起附带民事赔偿,一审判决生效后再次起诉民事赔偿?
更新时间:2018-08-29 23:10:40
问题描述:
刑事附带民事,一审判决前原告提起过附带民事赔偿,但是一审判决书上明确写着原告自愿当庭撤回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生效后,为什么原告可以另行起诉民事赔偿?最高院《刑诉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9条规定:“附带
民事诉讼应当在刑事
立案以后第一审判决宣告以前提起。有权提起附带民事
诉讼的人在第一审判决宣告以前没有提起的,不得再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但可以在刑事判决生效后另行提起民事诉讼。
有几个问题搞不懂:以上一审判决前没有提起附带民事赔偿,不得再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为什么一审判决前提起且一审自愿当庭撤诉后,一审判决生效后再次起诉民事赔偿?农民没啥文化,求解释的详细点,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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