之后拿着三张进帐单去验资机构并取得验资报名,因经营不好而关门跑了,是否可以追加前两个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更新时间:2019-10-23 16:55:34
问题描述:
三股东合伙开公司,验资时,其中一股东帐号上有1200万元,三人于是就直接要求银行开三张现金进帐单,银行没有现金进帐流水,之后拿着三张进帐单去验资机构并取得验资报名,后来其中一股东全部收购了该公司,因经营不好而关门跑了,债权人是否可以追加前两个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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