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是交警出具的《事故责任认定书》却以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我想在法庭上对《事故责任认定书》进行驳斥,如果驳斥不成功对我的刑事责任又有什么影响?
更新时间:2018-08-30 14:14:29
问题描述:
今年8月11日我开车在国道上面撞到横过马路的行人,当时我当时走的是右车道且并没有任何的违章和操作不当。但是交警出具的《事故责任认定书》却以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机动车行驶在无交通信号的道路上时,应当避让行人。划分我为事故主要责任,死者为事故次要责任。现在死者家属向法院提起
民事诉讼,而我觉得交警出具的《事故责任认定书》依据法律不明确,应当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二款:机动车与
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来划分事故责任,因此我想在法庭上对《事故责任认定书》进行驳斥,所以我想在这里咨询一下这样做可以吗?如果驳斥成功对我的刑事责任有什么影响,如果驳斥不成功对我的刑事责任又有什么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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