另一普通债权人和法院执行局没通知被执行人,请问被执行人或我们能提起执行异议吗?有没有问题?

更新时间:2019-11-07 23:03:29
问题描述:
单位欠我们工资50万,执行已3年末要到一分钱,另一普通债权人法院执行局没通知被执行人,通过评估、拍卖方法将单位唯一一个车间抵押给债权人,抵债裁定书的时间是2016年11月。从评估到裁定书等送达都是其债权人安排他人代签代收。请问被执行人或我们能提起执行异议吗?时效有没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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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40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所有的其他人享有抵押权、质押权和留置权的财产,可以采取查封、扣押措施,财产拍卖、变卖后所提价款,应当在抵押权人、质押权人或留置权人优先受偿后,其余额部分用于清偿申请执行人的债权。  由此可知,已抵押的房产法院有权力进行拍卖。
    2019-11-07 22:56: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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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执行人死亡后,我们要解决的第一个问题是:人民法院的强制执行工作是否还需继续进行?在解决这个问题时,我们的关注点有两个:一是是否还存在可供执行的财产;二是是否还有继续执行的必要。
    第一个关注点主要集中在对财产的强制执行中:一般而言被执行人留有遗产的,应当对该遗产进行强制执行;而被执行人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也无义务承担人的,人民法院只能终结执行程序。
    第二个关注点主要集中在对行为和物的给付的强制执行中:一般而言,对物的强制执行是基于物权的执行,物权是一种对世权,因此物权以及物上请求权一般不因被执行人的死亡而灭失,而是与标的物同时存在;对行为的强制执行中区分人身性行为和非人身性行为。
    人身性行为(如赔礼道歉等)因被执行人的死亡而消失;非人身性行为则不因被执行人死亡而消失,其可由他人代为履行,履行费用转化为金钱之债,从而在被执行人的遗产中直接负担。
    接着我们要解决的第二个问题是:被执行人死亡后,怎样继续执行判决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死亡后,怎样继续执行判决确定义务民诉法中并未一一列明,仅是确定了一定的执行原则,规则由人民法院依具体执行情况选择适用。
    继续执行的方式不但与执行标的的类型有关,还与被执行人遗产的分配状况有关。具体而言,被执行人死亡后的强制执行方式包括以下几个方面:首先,当执行标的为特定物或金钱时,能确定在被执行人名下的、尚未分配的遗产,人民法院可以直接强制执行;其次,当执行标的为特定物或金钱时,能确定在被执行人名下的、已经分配的遗产,人民法院可以变更继承人为被执行人,由继承人在继承范围内履行被继承人的义务;再次,执行标的为特定行为时,标的物已被继承的,可变更因继承关系而产生的义务承担人为被执行人;最后,执行标的为特定行为时,也可由他人替代完成一定行为,行为所产生的费用在被执行人遗产中直接支付。
    总之,在执行过程中,如果被执行人死亡,这个时候就涉及被执行人变更的问题。如果执行程序中被执行人死亡,此时要及时寻找被执行人的遗产继承人,人民法院经查证属实后,会变更遗产继承人为被执行人;如果被执行人死亡后其遗产无人继承或继承人放弃继承,则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执行被执行人的遗产。
    2019-11-07 22:59: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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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二条的相关规定,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仲裁裁决书和公证债权文书等由第一审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据此规定,双方当事人达成的离婚协议书并不在其中。
    因此,离婚协议书并不当然的具有强制执行力,一方需要通过申请法院执行,法院认可该离婚协议书的,才具备强制执行力。
      因此,当双方为此而发生争议的时候,一方当事人只能诉诸于法律,而协议书上的内容也不是完全会被法院认可,一旦一方反悔,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
    而通过法院调解或者判决的离婚,就具有可强制执行的效力。一方不履行的,另一方可以要求法院强制执行,法院可以通过扣押,拍卖等手段来强制执行。
    2019-11-07 23:01: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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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抵押车在购买之后不能进行过户,这样抵押车在本质上还是属于贷款机构或是银行,并不属于购买者。购买者没有抵押车的所有权。
      
    一、为什么不能过户
      根据我国的担保法规定,所有权不能进行抵押,只有使用权才能申请抵押。这也是抵押车不能过户的根本原因所在,即使是银行申请拍卖的抵押车,那么也不能申请过户,这是法律所规定的。
      
    二、如何办理过户
      只要抵押协议没有被解除,就是不能办理过户手续的,但是同样只要办理了解除抵押,那么抵押车就能够正常的过户。若是够买者可以与车主协商,由车主和银行或是贷款机构签订解除抵押,那么抵押车将能够正常过户,不过按照现实情况来看,出现这种现象的几率是比较低的。
    2019-11-07 23:0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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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已经立案,被执行人想要法院驳回申请人的执行,或者被执行人对执行判定结果有异议,应当怎么做呢?
1、只能通过民诉法第二百零四条规定的案外人执行异议和异议之诉进行救济,不能提起确权之诉。 2、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中正确适用修改后民事诉讼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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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审法院执行局委托案件到被执行人户籍所在地执行局 申请执行人的质疑有道理吗?执行局存在哪些问题?
劳动者可以携带生效的裁决书,用人单位的注册信息,组织机构代码,强制执行书向当地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1、只有法院执行庭有强制执行的权力;仲裁裁决书或法院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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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人不执行法院判决,被执行人
被执行家属和下一代受影响,在高消费等领域受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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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院申请了强制执行,由于找不到被执行人和其能执行的财产,法院中止执行后
执行中止的情形是指需要中止执行的事实和理由,只要这些事实和理由出现,就必须中止执行。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34条的规定,需要中止执行的情形是:   第一,作为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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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向县人民法院申请強制执行的标的是一种行为。但该法院执行局在执行当中,仍未要求被执行人按调解书上的
是不是人民法院出具的调解书,如果是就可以。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未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上一级人民法院经审查,可以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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