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女方能否在男方所在地单独立户?如何办理?有何政策法规依据?

更新时间:2019-11-18 12:29: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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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女方能否在男方所在地单独立户?如何办理?有何政策法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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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准予或不准离婚应以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作为区分的界限。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应当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和有无和好的可能等方面综合分析。根据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和审判实践经验,凡属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经调解无效,可依法判决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2019-11-18 12:19: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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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理离婚房产过户登记的必备资料:
    (一)离婚判决书或离婚协议书或离婚证;
    (二)房地产证(如有共有证的,包括共有证);
    (三)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四)房地产登记申请书; 对于通过民政局协议离婚后的房产过户,双方当事人需携带离婚证、自愿离婚协议书等相关证明亲自到房地产交易中心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如果遇到离婚后一方当事人不配合办理房屋过户手续的情况,问题就变得麻烦的多了。
    2019-11-18 12:2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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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并就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但因双方均在外地工作,不能共同到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怎么办?  根据具体情况,可以一方为原告、另一方为被告向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起诉离婚,在离婚诉状中写明双方已达成协议,然后由法院主持调解离婚,制作离婚民事调解书,双方签收后即可生效。
      在向法院起诉时,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
    因而,双方均在外地工作,无法回户口所在地办理离婚手续,可以提供被告在工作居住地的证明,比如公安机关的证明、暂住证、居委证明,证明被告在该地已连续居住满一年,到该地法院立案起诉离婚。
      新《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第十条规定内地居民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离婚登记按地域管辖原则进行管辖。  第五条婚姻登记管辖按照行政区域划分。
      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办理双方或者一方常住户口在本行政区域内的内地居民之间的婚姻登记。  省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规定乡(镇)人民政府办理双方或者一方常住户口在本乡(镇)的内地居民之间的婚姻登记。
      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其确定的民政部门,办理一方常住户口在辖区内的涉外和涉香港、澳门、台湾居民以及华侨、出国人员的婚姻登记。  办理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开发区等特别区域内居民婚姻登记的机关由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出意见报同级人民政府确定。
      婚姻登记机关不得违反上述规定办理婚姻登记。  第六条具有办理婚姻登记职能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设置婚姻登记处。  省、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设置婚姻登记处,应当形成文件,对外公布并报上级民政部门备案。
      第七条省、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设置的婚姻登记处分别称为:××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婚姻登记处,××市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县(市、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婚姻登记处。
      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设置多个婚姻登记处的,应当在婚姻登记处前冠其所在地的地名。
    2019-11-18 12:25: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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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虽然当事人刚刚离婚,但只要符合相关规定,当事人可以单独立户。  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五条 户口登记以户为单位。同主管人共同居住一处的立为一户,以主管人为户主。
    单身居住的自立一户,以本人为户主。居住在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内部和公共宿舍的户口共立一户或者分别立户。户主负责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申报户口登记。
    2019-11-18 12:29: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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