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与乙等四人成立一公司经营餐饮,乙等三人不同意并提出甲退股,有什么法律条文能帮助甲?
更新时间:2019-11-23 11:29:38
问题描述:
甲与乙等四人成立一公司经营餐饮,前后每人出资27万元。因还要继续注资,甲以无力承担,于是甲提出稀释股份的要求,乙等三人不同意并提出甲退股,由他们按餐馆固定资产的70%收购甲的股份。餐馆经营只有四个月的时间,按照乙等做法,甲被迫退出还损失近十万元,请问合法吗?有什么法律条文能帮助甲?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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